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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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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17

山西兆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集

案例一: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注册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亮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机电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污水处理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水电暖、管道的安装及维修;建筑劳务分包。 该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673.62万元,利润总额75.71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5.93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91.6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91.64万元,适用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22.9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0万元,该企业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786.56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37人。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所属行业属于建筑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行业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该企业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91.64万元,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786.56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37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2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91.64×12.5%×20%=2.29万元。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2.91万元(91.64×25%),减免所得税额20.62万元(22.91-2.29)。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案例二:物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某物业服务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注册地址为山西省综改区,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小区清洁服务;园艺服务;家政服务;废品回收;房屋小型修缮;广告业务;日用品、水暖器材、五金工具的销售。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2021年度,我们辅导该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上年度增值税销售额1,244.76万元,其中,物业管理服务销售额1,088.61元,剩余为建筑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销售额比重87.46%,超过50%,2021年度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比例为10%; 2.2021年度,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等,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2.19万元,计提加计抵减额5.22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2.19万元×10%=5.22万元); 3.企业当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4.21万元,调减加计抵减额0.42万元(4.21万元×10%); 4.计算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00+5.22-0.42=4.8万元; 5.当年应纳税额为24.49万元(当年销项税额72.47万元-进项税额52.1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4.21万元-年初留抵税额为0万元),抵减税额4.8万元,实际应纳增值税额19.69万元(24.49万元-4.8万元),实际享受税收优惠4.8万元。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本案例由山西兆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点击“简介”查看公司详情) 山西兆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介


2023

03-17

山西德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集

案例一:切实保障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1996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输送带维修材料与设备、耐磨复合材料、粘接密封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机械设备维修(特种设备除外);工业胶粘剂、密封胶、清洗剂、机电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2,144.13万元,从业人数24人,应纳税所得额83.23万元,已累计预缴当年所得税额13,295.84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2,144.13万元,从业人数24人,应纳税所得额83.23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备霉?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备霉居δ伤八枚畈怀?00万元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32,268.28 ×12.5%)×20%=20,806.71元。 3.该公司2021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806.71元。 4.该公司应于2022年1月至5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20,806.71-13,295.84=7,510.87元。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案例二:研发费用加计扣优惠要应享尽享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1996年,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输送带维修材料与设备、耐磨复合材料、粘接密封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机械设备维修(特种设备除外);工业胶粘剂、密封胶、清洗剂、机电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2021年度资产总额2,144.13万元,从业人数24人,应纳税所得额83.23万元,已累计预缴当年所得税额13,295.84元。企业账面归集研发费用2,428,949.19元。 二、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分析 1.该公司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账面归集研发费用2,428,949.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该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2.该公司2021年度账载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为2,428,949.19元。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1,730,473.19元,均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以上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75%。2021年度当期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1,297,854.89元(其计算过程为1,730,473.19×75%)。该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额为(其计算过程为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纳税所得额为2,130,123.17,应纳税额为1,000,000.00×25%×20%+1,130,123.17×50%×20%=138,012.32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纳税所得额为832,268.28元,应纳税额为832,268.28×25%×20%=20,806.71元,享受加计扣除减免税额为138,012.32-20,806.71=117,205.61元。 3.该公司2021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806.71元。 4.该公司应于2022年1月至5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20,806.71-13,295.84=7,510.87元。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本案例由山西德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点击“简介”查看公司详情) 山西德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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